第二權利需經濟基礎

am730 (C觀點A08, 2013.04.23)

鳴謝施永青先生給予轉載

 

葵涌碼頭工潮,促使我重新思考美國羅斯福總統(右圖)提出的第二權利法。我發覺羅斯福總統,不但誤導了美國人民,而且害苦了整個世界。因為,他所提出的第二權利已被普世接受,認為是所有人,不管地位、種族與信仰,都應該擁有的權利。然而,他所提出的一系列權利,大都是與經濟利益有關的。若然一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尚未達到一定的水平,所有他提出來的權利,都只是空話,沒法靠立法提供。若然透過政治運動去爭取這類權利,不但徒勞無功,而且還會激發社會衝突。政府若是透過舉債而勉強為之,只會禍延後代。

羅斯福總統在1944年的國情咨文中是這樣說的:In our day these certain economic truths have become accepted as self-evident.現實是他隨後所列出的人人應有的經濟權利,在他那個年代(1944年)根本未成為economic truth,又何來會被accepted,並且還被視作不言而喻的?

他認為:人人都應有The right to a useful and remunerative job。經濟不景氣的時候,未必人人都有job,即使有,也不一定useful 與remunerative (有好報酬的)。

他認為:人人都應有The right to earn enough to provide adequate food and clothing and recreation.但在經濟落後的地區,如果產出低,大都分人都沒法豐衣足食,遑論有恰當的文娛生活。

他認為:人人都應有The right of every farmer to raise and sell his products at a return which will give him and his family a decent living.但上天給人幾年好年之後,就跟着會有凶年。一旦遇到天災,農民又何來decent living(體面的生活)?

他認為:每個家庭都有權有一個decent home.不過,香港的政客不只認為家庭要有樓,連單身青年也該有樓。年輕人未賺到錢,就要政府為他們提供一個decent home,未知該由誰來付鈔?

他認為, 人人都應有The right to adequate medical care and the opportunity to achieve and enjoy good health.問題是新藥與新技術層出不窮,而新的東西在開始時,往往罕有且昂貴,怎可能人人都有相同的權利?還不是有錢人優先!

他認為:人人都應有The right to adequate protection from the economic fears of old age, sickness, accident and unemployment.其實,對老年、疾病、意外,與失業時的經濟恐懼,乃人們發奮工作的原動力;一旦有了政府的保障,反會令經濟停滯不前;歐洲已出現這種情況。

他認為:人人應有The right to a good education.但這亦需要龐大的財政資源去支持,經濟落後地區,高叫口號也不會出現。

歐美國家為讓人民有這些權利,已欠下還不完的債,禍延後代。落後國家的人民,則為爭取這些權利,忙於搞政治運動,反而無餘力去發展經濟,令這類權利更加難實現。

近年香港亦有愈來愈多的人,只談政治,鄙視經濟;一談GDP就被視作政治不正確。他們忘記了,第二權利並非與生俱來,而是要GDP發展到一定水平,社會才能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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