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條例反智

香港商報 (2014.10.14, A02, 獅子山下)

歧視,是指針對某些族群,僅因其所屬群體或身份,而非個體的品質,給予與其他人不同的對待。歧視可能會導致排擠或其他問題,是不恰當的行為,如同說謊、無禮貌和貪心等等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

然而,不受大眾認可的行為,是否就有訂立法例規管的必要?用立法的手段去限制這類行為,可行性有多大?歧視,很大部分是人的心理活動,大多數人未必會宣之於口,或訴諸行為,即使反映在行為表現上,也每以其他藉口掩飾,立法者如何可以落實執行?強硬執行又會否有不可預見的後果?

事實上,性別歧視條例自1996年生效以來,僱主在刊登招聘廣告時,的確不可以明文要求應徵者的性別,但在乎性別的僱主,心中本來就有要求,一心想聘請男士的,見到應徵者是女士,自然會用其他藉口不予聘用,換句話說,只要不說白,根本誰都管不了。可見法例可以控制的,僅限於表面行為,而絕非人的思想和觀念。

平機會正進行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就《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檢討收集意見,引發市民熱烈討論,其中種族和性小眾歧視的討論尤其熾熱。

有市民批評,立法會加深「可能被歧視者」與「可能歧視者」之間的對立,造成社會分化,立法引起的問題,比不立法所衍生的後遺症更多。

如果理性分析這種立法邏輯,的確難免擔憂,一旦立法,會對市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造成損害。反觀美國,多年來一直沒有取締以種族歧視為宗旨、奉行白人至上的種族主義組織3K黨,就是因為明白人民有獨立思考的空間,包含歧視或不恰當的意見會自然被人民排拒,政府與其以怪獸家長的心態不斷企圖控制人民思想,不如給予市民應有的尊重和信任,讓市民保留獨立的思想空間。

獅子山學會政策研究員、107動力召集人何民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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