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問題未解決

香港商報 (2014.08.19, A02, 獅子山下)

外傭最低工資正進行檢討,外傭團體要求月薪由現時4010元加至4500元,同時將飲食津貼由現時920元大幅調升74%至1600元。本港現時約有31萬名外傭,其中主要來自菲律賓及印尼,少數來自泰國或其他地區,全部可享規定最低工資。外傭薪金影響31萬個本港家庭的經濟開支,當局制訂加幅時,應同時顧及兩方利益。

僱主成為弱勢一方

回顧過去數年,外傭薪金年年加,2011年為3740元,相比前一年加幅4.5%,2012年再加至3920元,加幅為4.8%,加幅比普羅打工仔更高,外傭僱主早已吃不消,紛紛對加幅太大表示不滿。至去年,加幅才較溫和升至4010元,加幅2.3%。

付了高薪,不代表有高質量工作表現。近年來香港外傭質素下降,經常在報紙和朋友間得悉各種駭人聽聞的惡行:虐打嬰兒、在食物中加入穢物、偷竊甚至刑事毀壞,部分不涉及刑事或者缺乏證據的,僱主根本全無對策,加上如果有年幼子女要交由對方照顧,更儼如人質,僱主自然成為弱勢一方,不敢吭聲。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主要解僱外傭,須給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根據聘請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僱主須於合約被終止或屆滿時,負責外傭由香港返回原居地的旅費。換句話說,當僱主忍無可忍時,無論外傭工作時間多短,一旦要辭退她,都要多支付一個月薪金(或者再容忍她一個月!),加上其回鄉機票費用,還有之前已付的中介費、申請費,絕對是損失慘重。

宜實施三個月外傭試用期

另外,《入境條例》只規定,外傭與僱主終止合約須於14天內出境,但無列明必須返回原居地,有關法例原意應為確定外傭離職後可離港返回家鄉,但有不良中介利用此漏洞,串通立心不良的外傭,藉此作出各種惡行博炒,得到機票及補償,在離職後到鄰近地區短暫停留,再折返香港到新僱主家上任,令本港僱主蒙受極大金錢及精神損失。

澳門及台灣皆分別設有30天及40天的外傭試用期,以保障僱主。查實本港大可實施三個月外傭試用期。同時,入境處應設黑名單,嚴格審查外傭工作簽證申請,打擊「跳工」和「博炒」,以騙取機票費用及一個月代通知金的騙局,就可以解決大部分問題。而現今互聯網發達,應開放外傭中介,將有網站興起建立外傭與僱主直接溝通的平台,避免中介公司與外傭串通騙取僱主的中介費用和代通知金,外傭也可有更大的議價自由,雙方皆有好處。

當局在制訂外傭政策時,除了保障外傭的權利和福利,為何不可關心一下香港人,為本地僱主想想呢?如果沒有周全的外傭政策,如何令打工、仔安心,將繁瑣的家務交給傭工,專心工作?婦女又如何有信心重投勞動市場?

獅子山學會政策研究員、107動力召集人何民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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