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莫威脅人身自由

證監會莫威脅人身自由

香港商報(獅子山下) 2015-09-15

筆 者曾經在銀行營運部門工作幾年。大概兩年前,美國立了一條新法例,叫FATCA「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防止美國人在外國逃稅。筆者曾經參與香港有關合規的工作。基本上,法例雖然是美國立的,但很多國際銀行為了合規,要將自己客戶資料申報於有關部門。換句話說,國際銀行要在美國做生意,便要透露他們住在美國以外的客人的資料和私隱。

外國稅局豈能在港開店

獅子山學會當然反對這種壓抑性的法例。美國作為世界大國,喜歡用權力迫其他國家用它喜歡的方法做事。七十年代南美洲,偷運大量可卡因進美國,而美國的對策便是跟這些國家設立引渡機制,將一些雖然可能從未進入美國半步的毒販帶入美國受審。但香港是有法治的地方,任何人在香港犯法,理應受到香港法例制裁。行政會議現竟在立法會諮詢,給權力證監會,去向「香港以外地方的規管者」提供非執法監管「協助」,實是毫無道理。

非執法,照常理是指案件還在懷疑和搜集證據的階段。但草案完全對這「香港以外」規管者沒有任何提供他手上已有證據的要求。難道它想查什麼就讓它查?那證監會怎能知道搜集資料背後的目的?為了保護私隱,新例要求「香港以外地方的規管者」須向證監會提交書面承諾對資料保密。但它反口又怎辦?難道下一步就像當年南美洲國家,要將香港人送往美國受審?

當然,如果任何人在外國被拘捕,而逃到香港,香港應遵循引渡法,但現在法例草案只講及非執法的前期階段。

新例草案寫得過分簡單,只說明符合協助是合乎「公眾利益」便可。如果一個美國人在香港工作,在美國被懷疑逃稅,但仍未被起訴,提供他的資料會合乎公眾利益嗎?難道香港執法機構連外國法例也要管?香港是自由港,在這裏工作的外國人數以萬計,香港政府怎知道每個人有沒有在其他國家犯法?難道要像領事館一樣,美國英國的證券執法機關和稅局也要在香港設分店?

莫損自由港美譽

獅子山學會認為新例嚴重破壞香港人利益,所以強烈反對。筆者因為這諮詢,聯絡了幾位專家,其中一位是香港一份英文報紙的老牌記者。他對於證監會極度反感,認為證監會為法治和香港人自由帶來極大威脅,亦損害香港多年作為自由港得來的聲譽。

保護香港自由港,當然是為香港人自己利益着想。獅子山學會還認為,保護香港自由市場有效運作,還對中央政府和內地人民明顯有利。始終香港市場成熟度高,能輕易為在內地想進入外國市場的投資者充當中間人。保護香港市場繼續一如既往有效運作,結果會是雙贏。

我們深信,當年中央領導人鄧小平就是看到香港自由市場對全國發展能發揮效用,才清楚將保護香港法制和自由寫在《基本法》內。所以,自由市場必須在香港延續。

白仲祺

獅子山學會營運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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