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法窒礙市場自由度

陳心田 – 獅子山學會經濟研究員 (文匯論壇 01.19.2007)

自從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建議政府訂立跨行業公平競爭法,再加上港府希望諮詢如何加強市場的競爭環境,社會大眾亦就相關議題作出討論和研究。由於「公平競爭法」在字眼上有促進競爭的意思,引導我們以為法例著實可以加增市場活力,可惜實情是訂立相關法例大有可能適得其反。

所謂公平競爭法,其前設是市場上應該存在著一種理想競爭模式(很多經濟學家的烏托邦是完美競爭模式—即每一個別供應商可以自由出入,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大致相同,而每一供應商均是受價者而對價格無從影響),而任何偏離該模式的競爭行為則有被改善的可能,甚至需要政府以包括立法在內的手段去整頓。在真實世界中,競爭現象千奇百怪,難以用一套簡單的準則去評核哪種稱得上是理想競爭模式或者公平競爭。現時,跨行業公平競爭法的構思(不論民事還是刑事)雖則表明並非針對大型企業,而是要懲罰破壞競爭環境的行為。問題是企業之間的競爭,對手時而牽涉打擊對手的互博、時而關係到互惠互利的合作,手法五花八門,要界定當中的「反競爭行為」在經濟學界中都大有分歧,政府要處之於法實在更加困難。

舉例說所謂綑綁銷售,我們從甚麼準則去決定?開手提電話戶口送超市贈券算是綑綁銷售嗎?美容院提供美容套餐又如何?如果以上兩者皆不構成綑綁銷售,因何買住宅單位包上網服務會有綑綁銷售之嫌(現在支持立法者喜歡採用的例子)?公平競爭法立法後最直接的傷害是變相限制企業現時採用的營商手法,反過來令消費者的選擇受到剝削!更令我們擔憂的是當概念模糊的公平競爭法例通過之後,負責評估企業是否違反競爭條例的有關人士將會擁有建議起訴及豁免的生殺權力。屆時他們會否誤用權力,令本港原有的競爭環境反而變得更不公平?

由於有機會受到建議中法例所攻擊的企業(例如兩大超市、油公司等)不想在這敏感時刻成為被談論對象,所以選擇以近乎沉默的低調姿態回應立法;消費者基本上歡迎更多選擇,自然被「公平競爭法」的字眼吸引,兼且較難理解所涉及的法律及經濟理念,是故對立法的抗拒亦比較少。部分商界人士卻已經表達了他們的憂慮 ——香港工業總會副主席孫啟烈先生曾經指出,中小企由於缺乏資源(用作訴訟),在法例下會更被掣肘。筆者認為任何模式的競爭法立法肯定可以帶動如律師等有關法律訴訟的行業(立法後可預見會有更多「訴訟商機」),但對消費者、營商環境甚至整體的經濟發展則應該害大於利!傳統基金會剛公佈香港仍然是世界最自由的經濟體,盼望高舉「小政府」的港府努力保持現有優勢,明白「大市場」自有其競爭生態,避免立法窒礙市場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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