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公平的競爭法

王弼 – 獅子山學會行政總監 ( 信報 ~ 經濟企管 P.25 , 2008-5-12)

政客(特別是那些希望被稱為政治家的)通常予人老奸巨滑的形象,可有時他們的舉動卻像開自己玩笑般,令人哭笑不得。久違了的競爭法諮詢文件,終於在上月出台。六十頁的文件,由從前的《公平競爭法》,到現在只剩下《競爭法》,沒有了公平二字,還未打開文件,政府彷彿已預告市民這將是一條沒有公平的競爭法,而其內容又真的是一連串「只許州官壟斷,不准百姓競爭」的荒謬邏輯。政府如此的坦誠相告,你說它是否老實得可愛?獅子山學會一向反對競爭法,過去已從經濟理論和列出多項實際例子解釋(可參考本會過去文章),今次將集中討論政府的諮詢文件。

 

惹人非議的條款

文件中的一大修訂是把原先的七類反競爭行為減至四類,分別為操縱價格、串通投標、限制產量和市場分配,似是對反對派的妥協。而基於中小企對競爭法的疑慮,政府亦建議成立競爭事務委員會,盡量避免法庭訴訟;消委會更聲稱會改變將來的角色,協助中小企作出關於競爭法的訴訟,以此利誘中小企對法案的支持。政府努力的各方討好,以爭取法案能順利通過,可惜文件(發布會的投影片)盡處的最後一句法例「不適用於政府或法定機構」,便使政府的努力化為烏有。明顯地,政府不是真心相信這法例可促進競爭,反而深明這法例的荒謬之處,所以把自己排除在外,隔岸觀火。

眾所周知,香港人在交通和住屋方面的負擔很重,而政府在這兩方面都直接壟斷了市場。它的鐵路優先政策,有鐵路行走的路線,運輸署便不容易批淮小巴、巴士和穿梭巴士行走,這樣限制其他交通工具的競爭,是否犯了「市場分配」的一宗罪?是否市民便因此不能選擇點對點的交通工具,造成他們的不便?這只可稱為對港鐵股東的利益着想(而政府仍持有約七成的股權),又怎可解讀為基於公眾利益?

住屋方面,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批租土地制度下,政府作為唯一土地供應商,這是自然壟斷(natural monopoly),我們是沒法挑戰的。可是,現在的勾地制度卻存在絕對不透明的程序。雖然政府不宣於口,但人所共知的是政府以此政策限制土地的供應量,以致地價不斷上升,同時帶動房價與租金上調。我們不否定整個勾地政策,因它理論上是按市場供求賣地。可是當中的不透明程序明顯是限制土地供應的伎倆,而實際的情況是土地供應量比回歸前每年五十公頃還少,那政府是否犯了「限制產量」這宗罪?加上其餘政府所保護的壟斷行業如電力、航空、會議展覽等,都增加了市民的負擔或不便,政府能如此一刀切地獲豁免又如何使人信服?

 

競爭法導致物價上升

另一令人非議的條款當然是競爭事務委員會和審裁處的缺乏獨立性和公信力。

事務委員會集調查審裁與豁免權力於一身,但七位管理局成員卻全由特首委任,立法會不可過問,沒有獨立性可言。而又有權不受理一些不合理的案件,而所謂「不合理」又如何認定義?不被受理的案件又可有上訴機制?文件裏沒有交代。這樣的安排,令人聯想到委員會會成為特首的錦衣衛,也難怪有評論形容競爭法為營商二十三條。

如上述所言,委員會的成立是希望減低訴訟費以爭取中小企支持,可惜如此在競爭法下中小企又是否永遠站在「有殺無賠」的境地呢?而再被冠以「謀取暴利」的大企業被打下馬後貨品價格又會否下降呢?要知道市場競爭總牽涉搶佔市場,把對手手中的顧客搶到己方。有了競爭法後,任何搶奪客源的舉動都可能被界定為反競爭行為,企業一是放棄競爭,但等於自殺行為(不過這也可能被界定為合謀定價);一是僱用律師團隊以取得法律意見,以免自己誤墮法網,所增加的成本不菲,可謂未見官先打三十大板。如日後與政府或對手對簿公堂所花的律師費堂費更是天文數字,所增的成本必然轉嫁到消費者。所以,競爭法反而導致物價上升,這是很多市民意料不到的。

這是一條市民、大企業、中小企三輸政府獨贏的法例,也難怪特區政府的有志之士都忍不住把公平兩字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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