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法難以避過三大困難

陳心田 – 獅子山學會經濟研究員 (文匯論壇 07.25.2006)

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最近推出報告,建議本港制定公平競爭法。驟然看來,以此維持市場競爭環境似乎並無不妥,問題是我們應否透過立法去促進所謂「公平競爭」。

無論公平競爭法是屬於民事還是刑事法例,似乎都難以避過以下三大困難:

1) 公平競爭這概念本身欠缺清晰。一些經濟行為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究竟是如何破壞競爭環境,當中涉及複雜的經濟分析,而在經濟學界中學者亦每每有所分歧。當連主要概念也難達至較一致的界定,「處之於法」恐怕十分困難。比方說以傷人罪為例,社會上大家對何謂傷害他人身體基本上持有非常清晰的概念,而觸犯法例時可爭辯的空間不大。然而,根據公平競爭法在外國的例子,由於條文欠缺明確定義,企業很多時候難以估計是否已抵觸法例,變得人人自危。

2) 難以驗證是該法例另一個大困難。以操控價格為例,倘若我們觀察到幾間油公司一同調升價格,能否代表他們一定存有協議操控價格?大可以是因為他們同時面對相同的供求變化,從而作出相同的價格調整。討價還價涉及不同消費者以不同價錢購買相同類型的貨物,公平競爭法通過後又是否會被指控為「歧視性準則」?

3)公平競爭法未能解決政府保護下的壟斷性行為
。正如張五常教授所言,真正在市場上擁有壟斷能力的機構或公司通常都受到政府的保護。然而依照現在公平競爭法的建議所估計,這法例並非針對政府保護傘下的市場寵兒。

公平競爭法概念摸糊不清,實行後難以避免引起不少訴訟,最終令商界及消費者要負擔沉重的法律費用。尤有甚者,此法例的複雜性亦改變了本港原有的簡單營商環境,最終會窒礙了投資者發展的意慾。良好的競爭環境不錯是我們追求的目標,但公平競爭法恐怕只會令我們距離目標越走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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