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勞工利益 莫設最低工資

獅子山學會 (信報P34 2007-08-08)

   在施政報告中,特首曾蔭權以就業當自強為題,提出主要以培訓協助失業人士的政策,但是到了工資問題,政府卻表示假如自願參與的「工資保障運動」成效不彰,便會立法設定最低工資。同是勞工市場,政府一方面認為市民就業當自強,因而以培訓協助失業人士適應市場;另一方面卻認為工資須他求,要立法以最低工資取代市場價格,未免是自相矛盾。

  最低工資就是價格管制,在一向主張「大市場、小政府」的香港,租金管制給取消後,的士車資應該是較為人所熟悉的價格管制,正好作為最低工資的水晶球(兩者存在些微差異,的士車資高低皆管、最低工資只管下限,在此不贅)。

法例同樣規管僱員

  的士實行車資管制後,的士司機並未因而笑逐顏開,反而因經濟環境轉變,過高的法定車資造成供過於求。於是,部分司機和車主為求生意,把車輛的設備、司機的外觀提升,化身成為「豪華的士」,希望以質素作為競爭手段。更大部分的司機,明白寫於一紙法令上的車資敵不過市場現實,迫於無奈以身犯法提供車資折扣,成為「折扣的士」。

  的士車資的管制,同樣限制計算車資的靈活性。的士尋客存在固定成本,所以較長車程應可得到較低的每公里車資收費,甚至是在特定車程後收取固定車資(如指定區域至機場);可是管制下的車資以公里計算,無形中便扼殺了其他計算車資的方法。車資計算方法被限制,的士服務在長途車程的市場失去競爭力,車資不受規管的客貨車由是代之而起。

  假如在車資管制下,的士司機和車主需要提升服務質素作為競爭手段;實施最低工資,僱員在無法作價格競爭的情況下,同樣只好以更多及更高的技能爭取工作。可是,低下階層—即立法所希望幫助的一群,通常便是缺乏多元高效技能的一群,所以禁止以工資競爭工作的做法,打擊最大的亦正是低下階層。因此,在討論最低工資時,必須謹記法例不單規管僱主,而是同樣規管僱員。

  即使勞工市場能如支持最低工資者所言般違反需求定律,立法提升工資不會降低對勞工的需求,最低工資影響低下階層和弱勢社群的競爭優勢卻是顯然易見。何況,勞力是個人私有財產,個人固然可以要求自己的私產善價而沽,卻並無理由禁止別人降價求售。

  最低工資看似簡單,無非是一個特定金額;然而,與以距離而釐定的車資管制一樣,這個金額必須輔以計算單位,使之成為最低月薪、最低時薪或最低佣金,才能立法執行。月薪、分紅、佣金等各種工資合約互有長短,僱傭雙方因應不同經濟環境和工種而使用。最低工資以某一計算單位為基礎,必然會扼殺以其他方式計算工資的合約安排。早前職工盟開設按摩推拿中心協助再培訓人士就業,工資實行佣金制,以便僱傭雙方在試業期間分攤風險;要是實行了最低月薪,無疑是強迫職工盟以月薪制取代佣金制,該計劃亦可能因風險過高而不能成事。各種工資合約安排的存在,有助社會減低監察員工成本、增加經濟活動的靈活性,最低工資間接限制使用部分安排,影響較干擾市場價格更為深遠。

必然結果

  另外,勞工市場與產品市場是可以互相替代的;簡單而言,即任何生產活動可以由公司聘請員工進行,也可直接於市場購買。以清潔工作為例,公司可以聘用員工負責,也可以由市場上的清潔服務的公司代勞。正如的士車資管制增加客貨車的相對優勢,最低工資在工資及使用合約的靈活性上增加聘請員工的成本,無疑會使外判更為吸引。正因如此,最低工資把員工變成自僱人士並不是無良僱主的恐嚇,而是局限改變下的必然結果。

  既然就業當自強,工資亦應不假他求。政府實行價格管制從來無法使原來希望幫助的一群得益,租金管制令租客無家可歸、車資管制迫的士司機以身犯法,歷史不是已經證明得一清二楚嗎?假如有人希望自力更生、為求一職而願意自降身價於最低工資之下,立法禁止又是為了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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