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企毋須政府推動

黃健明 – 獅子山學會經濟研究員,卜中月 – 獅子山學會政策研究員 (2007-09-09)

陳婉嫻議員早前撰寫「何謂社會企業」一文,詳細講述了社會企業的定義。根據「何謂」一文所引述的英國官方資料,社企定義可以非常寬鬆,但主要無非是把「盈利大部分回饋社會」。此處所指的「盈利」,實在應理解成經濟學上所定義的「租值」(Economic Rent);簡而言之,租值就是企業由於各種不同原因所得的優勢,在短期情況下(Short Run)高於成本的收入。 社企不是新穎概念

社企之所以備受推崇,不單在於其回饋社會的動機,更重要是社企是一盤能夠自負盈虧、持續營運的生意,使其有別於傳統需要資助的社會福利項目;也就是說,像其他所有企業一樣,社企要不斷地維持,甚至擴展其獨特優勢,以確保其租值收入。

持續營運加上回饋社會的特性,就如「何謂」所說:「社企的營運應與中小企無異,分別只是利潤不撥進老闆或股東的戶口去,而是取諸社會、用諸社會」。由此可見,社企不是什麼新穎概念,通俗一點來說,不過是一所成功企業加上一個熱心公益的老闆。

但從更廣義的角度看,其實絕大多數的企業,一方面滿足消費者各種生活上的需求和便利,另一方面為其僱員提供就業機會和收入;就算企業有租值收入帶來的盈餘,要是能透過現代財經運作變成更多的消費品和職位,企業無論是否帶有社會概念,其推動社會發展的功能也不應被抹煞。

事實上,就算社企回饋社會的方式也是各適其適:以較高價錢向農民購貨有之、以工作培訓失業人士有之、側重聘請弱勢社群有之。

畢竟,在客觀的日常營運上,社企與中小企無異,所以亦難免與市場中的其他企業在各方面競爭。即使特首一再強調,社企不應與現存中小企競爭,但不少社企代表在「社會企業交流會」中,卻早已表示兩者競爭在所難免。

成功的社企,需要仍然是企業家的精神與過人的眼光,而不是政策上的傾斜。若政策「推動」出來的「社企」,仍然是資助項目,那不是真正的社企;需要政策支持的「持續營運」,也不是真正的持續營運。直接干預市場運作、扭曲競爭優勢,就更加會導致不能預期的後果的出現。若推動社企的政策,扭曲了誘因,製造出人為的尋租(Rent Seeking)機會,令本來一心善意造福社群的社企家,變質成為腦海中只會盤算如何機械式地透過政策,為自己的機構製造特別優勢獲利的尋租者,最終只會平白浪費珍貴的社會資源。

事實上,既然社企不拘一格,既可以存在於各行各業,也可以利用不同方式回饋社會。誠如「何謂」一文所提出,若政府不先認清何謂社企,就沒法制定相關政策。不過,在具體的運作中,政府在定義社企,以及識別個別機構是否能夠持續營運,最終難免牽涉不少武斷的條件(Arbitrary Criteria),以方便官僚的行政運作需要;然而,左右這些武斷條件的過程,往往就是牽涉最頻繁的書信來往,甚至政治游說,亦有理由相信社企機構於修飾文件、應酬等的資源消耗將會很大,此等尋租活動對社會有何裨益,絕對是值得反思的一項課題。

政府應持開放態度

從政策制定的原則來看,若政策目的是要達到若干效果,着眼點則不應放在落實政策的代理人(Agents)的身份。換句話說,若政府的目標是增加就業,搞活人力資本市場,那就請政府放寬種種不必要的聘僱限制,減少勞僱雙方的交易成本;要是政府希望企業多行義舉,把盈利捐出,那就嘗試以等額配對補助金(Matching Grants),取代那缺乏監察制衡的一筆過撥款,由香港社福界去誘發企業的慈善心,從而解決現在社福機構過分依賴政府作為單一資金來源的問題,也幫助它們轉營成現代的慈善組織,使其更有效地扶助弱勢社群。

歸根究底,社企只不過是眾多扶弱政策之一,要是還有其他選擇的話,政策制定者應當以開放的態度,權衡箇中利弊,無謂過早便故步自封,尤其是當社企的定義模糊不清,這個議題更應再三反覆思量,免得推出過後創造了一群新的既得利益集團,要撥亂反正也更加艱難。


Facebook Comments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