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贏家的強積金制度

黃健明 – 獅子山學會經濟研究員 (09.03.2007)

強積金於二千年實施後,最近再次成為社會焦點。強積金局提出強積金收費過高後,受託人「謀取暴利」逐漸成為共識。另一方面,受託人卻早在計劃實行前已指出,有關服務需要五至七年才能達至收支平衡。市民付鈔而受託人未得其利,市民的強積金究竟去了哪裡﹖

世上不只存在零和遊戲,良好制度可以達至雙贏,不合情理的制度亦可以做成雙輸。在香港—這個被評為世界最自由的經濟體系中,存在各式各樣的工資合約;這些日薪、月薪、件工、佣金、分紅、臨時員工、兼職等等安排,複雜之處,實非行外人容易理解,甚至經常成為博士論文的研究題目。

工資合約千變萬化,強積金卻要求全港的僱主僱員,以同一模式(飲食、建築行業另設行業計劃,在此不贅)作退休儲蓄,社會成本如何會低﹖即如釐定供款金額的「有關入息」,寥寥數字,在強積金實行時卻是面對排山倒海的問題。「有關入息」是否包括小費﹖「酸菜錢」以及各種行業獨有的收入名目又怎樣﹖在強積金實施初期,部分問題連強積金局也不知道答案;即使有答案的,僱主僱員花半天也不能明白。

將一套退休計劃,強加之於不同工資合約、不同規模與運作模式的公司,其中成本可以如釐定「有關入息」般是一次性的,也可以像處理供款般週而復始。使用電腦、銀行轉賬處理支薪的,處理供款成本較低;正因如此,過去由公司自願推行的「職業退休計劃」(ORSO Scheme)亦多於此類公司實行。不過,不要忘記社會上還有很多未制度化的中小企。

讓僱主選擇強積金公司,相關的行政服務轉嫁至受託人,而受託人則把有關費用附加於收費中,於是收費「過高」。將選擇權交給僱員,受託人會把部分行政服務「交還」僱主,收費將因而降低。這種安排,可以減低僱員面對的收費,卻不能消除推行強積金的社會成本。這些成本,只是轉嫁至僱主身上。長遠而言,僱用員工的成本增加,透過勞工服務的供求關係,最後還是會對僱員帶來影響。某些行業近年外判成風,與強積金不無關係。

計劃經濟之失敗,往往並不是由於政府的指導方向出錯,而是因為政府以一套準則進行經濟活動時,成本高昂。強積金收費「過高」,而受託人未得其利,亦正因如此。正如為保護租戶而設的租金管制,最終反使租戶失去居所一樣;為市民「計劃」退休生活的強積金,最終也不過使社會資源,在執行計劃的高昂成本中流走。請政府將強積金,像過去的租金管制般,成為過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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