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無必要收購港交所

黃健明 – 獅子山學會經濟研究員 (2007-09-16)

政府動用近二十五億港元,透過外匯基金增持港交所股權至近百分之六,成為其單一大股東。在金融風暴的陰霾下,政府於一九九八年也曾動用近一千二百億港元入市。只是相同的入市,意義上卻存在很大分別。  一九九八年的入市,是非常時期下的特別措施,政府為挽救市場信心,所購股權亦只作為投資,最後以基金形式回歸市場,政府無意「推動」相關公司的發展。相反,是次「收購」卻是主動出擊,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明言有關舉動「並非純粹為投資,而是有策略目標」,是希望以股東身份推動金融發展。由此可見,以動用資金的規模而論,是次「收購」遠遜於一九九八年的入市,但以干預程度而言,卻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政府走出危險一步

政府必須以大股東身份才能「推動」的發展,顯然非以港交所及其股東之利益為依歸。試想,假若有關發展對港交所有利,利之所在,毋須政府提點,其亦必然趨而往之。可況,官員毋須為發展的結果付鈔,沒有鈔票作押的發展方向,也不見得會眼光獨到。政府以迪士尼股東身份推動旅遊業,結果旅客未能達標,反而需要政府注資救亡。

政府以達成策略目標、推動發展為理由「收購」私企,實在是危險的一步。金融、物流及旅遊均為香港的重要經濟支柱,加上科技資訊、時裝、中藥等行業亦為政府提出的發展重點。現在政府以推動金融發展為由,可以「收購」港交所股權以作干預(推動發展也),將來對其他企業便沒有理由不能照辦。對港交所幾個百分點的增持,卻為政府將來對各行各業的干預,定下了模糊不清的準則,增加了企業營運的不明朗因素。

應持開放態度看競爭

交易所猶如其他產品的交易市場(即墟也),並非由政府計劃而成,而是市場為減低交易費用而自行設立。香港早於一八九一年便出現第一間證券交易所,及後發展至香港證券交易所、遠東交易所、金銀證券交易所及九龍證券交易所的四所鼎立時代,當中互有競爭,亦時有合作。可惜,四所其後在政府「推動」下合併成為香港聯合交易所,更在法例(第五百七十一章)保護下壟斷香港證券交易的業務。

另一方面,資訊科技急速發展,交易所營運能力大大增加,「合適」(optimized)的營運規模亦得以擴大,各地不同交易所之間的併購因而時有所聞。於是,有意見認為政府「收購」實為必要,以避免港交所落入外資之手。

其實,政府職責在於制定政策及監管市場,對於本地競爭或是外來併購應持開放態度,交易所的數目及資金來源可由市場自行決定。畢竟,一地金融業的發展有賴當地交易所的效率及公正性,而非關其股權屬誰。同樣為經濟根基的銀行業,在政府監管下,對內對外敞開競爭大門,對香港成為國際金融中心不無貢獻。

可借鑑澳門管理賭業

由法例所確立的壟斷,市場參與者無法在服務提供者互相競爭中得益,租值只會流向壟斷者(港交所)及有權確立壟斷的政府官員。參考澳門開放賭權的經驗,廢除「法定壟斷」所帶來的社會利益及釋放的商業活力甚為可觀。因此,政府實應以澳門賭業為鑑,考慮開放交易所業務,而不是反其道而行,透過「收購」港交所,使其成為交易所業務中獨一無二的「國企」。

政府以公帑「收購」港交所,有必要對市場參與者及納稅人明確交代原因。同時,政府的舉動也正好讓我們反思應如何推動香港未來的金融發展;是對單一企業的壟斷地位加以保護,讓政府以股東身份作指導,還是開放市場,讓競爭中脫穎而出者自行尋找發展方向?中國內地以往成千上萬瀕臨破產的國企,跟近年大力改革國企所引發的經濟潛力,會不會就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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