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遠解決爭拗 拍賣電台頻道

 黃健明  獅子山學會   信報財經新聞     經濟.企管    P34   01.14.2008

電訊管理局去年以《電訊條例》第二十三條,控告營運民間電台及出席「民間電台」節目的人士非法廣播,發展可謂峰迴路轉。根據東區法院的裁決,由於現在取得電訊牌照必須得到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批准,但由於廣管局的發牌條件不詳,加上廣管局成員全數由行政長官委任,使行政機關理論上可以控制發牌。因此,裁判官游德康以《電訊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撤銷眾人控罪。

事實上,目前處理電訊牌照申請和續期,相關的《電訊條例》第十三條C及第十三條E均未有列明審批準則,難免引起憂慮—至少在表面上如是。「民間電台」曾於二○○六年向廣播事務管理局申請聲音廣播牌照,最後被政府拒絕,直接引致上述案件。除此以外,商業電台於二○○三年續牌時,亦曾傳出政府因為政治原因,擬大幅將續牌年期由十二年減至三年,引起社會關注。

 

產權理論

雖然裁判官游德康避免《電訊條例》出現真空期,隨後暫緩撤銷眾人控罪的裁決,但在了解電訊牌照申請和續期的模糊性後,市民確實應該反思現在政府分配電台頻道的方式。

一九九一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高斯(Ronald H. Coase)以展示私有產權能解決界外效應(externality)而聞名,打破界外效應需要政府干預的迷思,高斯理論(Coase Theorem)成為產權理論的代名詞。原來,高斯在改革分配電訊頻譜政策的貢獻同樣不小,因而被稱為該政策的改革之父。在其《全國聯邦通訊委員會》(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59)一文中,便以產權理論質疑政府規管電台頻道的理據,繼而提出更為有效的分配方法。

美國政府於二十世紀初對電台引入發牌制度,發牌權力其後輾轉交到聯邦通訊委員會手中。政府引入管制的理由,主要是大氣電波頻譜有限,政府如不加以規管、要求營運者申領牌照,便會出現不同營運者使用相同頻道、互相干擾的混亂情況。政府管制,理由離不開市場無法自行運作。

大氣電波頻譜的確有限,但世上大部分資源的供應也是有限的,卻不見得事事均需政府管制。高斯一針見血地指出,政府所指的市場混亂(即電訊頻道互相干擾),不是緣於供應有限,只是頻道的私有產權未得以確立之故。

價高者得

「有秩序地及負責任地」運用資源的機制,其實早已存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就是私有產權跟價格競爭。只要私有產權得到明確的釐定,一個蘋果用來做沙律還是做蘋果批、一幅土地用來做商業中心還是住宅,便可以價格作為分配指標;價格反映市民、市場對沙律、蘋果批、商業中心、住宅等各種需求,價高者得,有限資源便能得到最有效的運用。

現在,當美國出現閒置的廣播頻道時,美國聯邦電訊局已經會根據改革後的《電訊法案》,透過拍賣分配,收益則歸政府庫房所有。釐清頻道的權益,以價高者得的方法拍賣廣播頻道,既可避免使廣播頻道的分配陷於紛擾的政治爭拗之中,亦能將有限的頻道分配至市民所選擇的機構,更重要的是,大氣電波的價值也可還於市民。

Facebook Comments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