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水的罪

利世民 (蘋果日報 20.10.2010)

「難道消費者都是白癡?花幾百萬買樓,他們都不知道原來有建築面積和實用面積的分別嗎?」政客每次出來,說要規管發展商以建築面積賣樓,究竟心底裏有否想過這問題?
透明度高,標準歸一,永遠是好事。政府當然可以立法規定,發展商賣樓花及現樓時,一律以實用面積作為溝通的標準。不過,究竟消費者真的不知道,買樓的時候部份的錢去了公用部份?還是主觀的情緒上,消費者其實希望不用負擔這筆不屬於「自己地方」的建設費用?

公共設施成本 竟要業主付

現在的討論,表面看來,好像圍繞在建築 面積和實用面積的計算上。不過,我認為消費者最終是希望貨真價實,慳得一元得一元。我是消費者,這種心態又怎會不明白?政府的頭痛醫腳,或者可以滿足到那 些只為找機會大叫「成功爭取」的政客,可是對消費者來說,又何嘗不是另一套掩眼法?
事實上,沒有政府的配合,發展商也沒有可能使出發水招數。回歸後,政府為了在賑面上,減少興建公共設施的開支,便讓發展商以興建公共設施來換取可建樓面面積。當然,最後付出成本的還是買樓的業主,而這些所謂的公共設施,是極度的浪費。
不信的話,到將軍澳調景嶺地鐵站旁的幾個屋苑看看。那些丟空多年的交通交滙處,我個人認為可以算是香港地政之恥。就算廉政公署不去查查當年負責批核這些項目的官員,傳媒也應該看看他們在那裏享受退休生活;對辛苦工作賺錢交稅和供樓的市民,這份知情權,總算是一種公義。
貨真價實有誰不想?可是,只是將量度單位由建築面積換成實用面積,但是消費者仍然要負擔各種公共空間甚麼的成本,我看不出消費者有甚麼真正得益。

利世民

http://hkliberty.wordpr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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