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業權的源起

am730 (C觀點 M06, 2011.7.18)

鳴謝施永青先生給予轉載

 

地產霸權的說法易為人們受落,是因為土地最初都是霸回來的。不過,香港地產商的地都是以真金白銀買回來的,並無霸的成分;若有人想靠人多勢眾,聲大夾惡,以低於市價的方式,獲得土地上的權益,這才是霸權。
上帝製造土地,卻沒有劃界分配。近水而肥沃的土地必然引起爭奪,輾轉由強者得之。個人再強,也比不上一個氏族,一個氏族再強,也比不上能把眾多氏族聯合起來的侯王。能集結的力量越多,能霸佔的土地就越大,佔了就不怕被人搶走。
霸地成功全靠領袖,故土地全屬領袖所有。古語有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外國的概念也一樣。領袖自己稱王,然後把部分土地賜封給在霸地戰爭中的功臣,餘下的就讓自己的子民耕種,每年交租就可以了。中國古代行井田制,即收穫中九分之一要交租。
初時,人少地多,不是所有的地都有人耕種,餘下的就成為公地,人民平時可自由放牧,貴族可以打獵消閒。後來,人口增加,生產力上升,土地就愈來愈有價值。在歐洲,曾有一段時期,由於羊毛價升,養羊的利潤高,可供放牧公地不足,於是出現了圈地運動。有權勢者以籬笆、欄柵、壕溝等,把公地也圍起來,據為己有,不許他人放牧。
公地本屬國王,但山高皇帝遠,中央政府一時管不到,以至惡勢力愈圈愈狼,不但霸佔公地,進而驅趕佃農,並威嚇自耕農平價把田地也賣給他們。令大量農民喪失耕地,無法生活。湯瑪斯.摩爾曾稱此為羊吃人時代(羊毛貴弄到農民流離失所,甚至性命不保),農民於是群起暴動。
在這種情況下,封建統治者不得不介入以穩定局勢。統治者開始意識到,必須制訂適當法律,有效地管理好土地的業權。一切有關土地的權益,都得有白紙黑字的法律文件,清楚說明業權的來源,如賜封、承繼、購買、租賃、抵償等。而業權的始源必須來自國王的授權,如果沒法追溯到合法源頭的,就等同業權無法確立。
政府為了安撫農民,讓耕者有其田,按農戶的實耕面積,把土地正式批租給他們,並簽定長租約,好讓他們安心,以保障國家的糧食供應。
至於已被圈的土地,在某個年代之前的,就當被逆權侵佔算了,由政府確認,補發契據,在某個年代之後的,則視作向政府租借,要繳交租金,並在租約期滿後把土地交還政府。
此後,所有土地使用者,都有某種形式的土地來源。私有產權的出現,令市場經濟的效益大大發揮,人類今天的繁榮亦拜此所賜。
香港地產商手上的財富,基本上都是循這套當時制訂的遊戲規則而得來的。反地產霸權的人,是否認為這套以私有產權的遊戲規則不妥?他們是否能夠提出一套更公義、更有效益的規則?社會是否能承擔得起這樣的轉變?大家可要想清楚?

地產霸權的說法易為人們受落,是因為土地最初都是霸回來的。不過,香港地產商的地都是以真金白銀買回來的,並無霸的成分;若有人想靠人多勢眾,聲大夾惡,以低於市價的方式,獲得土地上的權益,這才是霸權。

上帝製造土地,卻沒有劃界分配。近水而肥沃的土地必然引起爭奪,輾轉由強者得之。個人再強,也比不上一個氏族,一個氏族再強,也比不上能把眾多氏族聯合起來的侯王。能集結的力量越多,能霸佔的土地就越大,佔了就不怕被人搶走。

霸地成功全靠領袖,故土地全屬領袖所有。古語有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外國的概念也一樣。領袖自己稱王,然後把部分土地賜封給在霸地戰爭中的功臣,餘下的就讓自己的子民耕種,每年交租就可以了。中國古代行井田制,即收穫中九分之一要交租。

初時,人少地多,不是所有的地都有人耕種,餘下的就成為公地,人民平時可自由放牧,貴族可以打獵消閒。後來,人口增加,生產力上升,土地就愈來愈有價值。在歐洲,曾有一段時期,由於羊毛價升,養羊的利潤高,可供放牧公地不足,於是出現了圈地運動。有權勢者以籬笆、欄柵、壕溝等,把公地也圍起來,據為己有,不許他人放牧。

公地本屬國王,但山高皇帝遠,中央政府一時管不到,以至惡勢力愈圈愈狼,不但霸佔公地,進而驅趕佃農,並威嚇自耕農平價把田地也賣給他們。令大量農民喪失耕地,無法生活。湯瑪斯.摩爾曾稱此為羊吃人時代(羊毛貴弄到農民流離失所,甚至性命不保),農民於是群起暴動。

在這種情況下,封建統治者不得不介入以穩定局勢。統治者開始意識到,必須制訂適當法律,有效地管理好土地的業權。一切有關土地的權益,都得有白紙黑字的法律文件,清楚說明業權的來源,如賜封、承繼、購買、租賃、抵償等。而業權的始源必須來自國王的授權,如果沒法追溯到合法源頭的,就等同業權無法確立。

政府為了安撫農民,讓耕者有其田,按農戶的實耕面積,把土地正式批租給他們,並簽定長租約,好讓他們安心,以保障國家的糧食供應。

至於已被圈的土地,在某個年代之前的,就當被逆權侵佔算了,由政府確認,補發契據,在某個年代之後的,則視作向政府租借,要繳交租金,並在租約期滿後把土地交還政府。

此後,所有土地使用者,都有某種形式的土地來源。私有產權的出現,令市場經濟的效益大大發揮,人類今天的繁榮亦拜此所賜。

香港地產商手上的財富,基本上都是循這套當時制訂的遊戲規則而得來的。反地產霸權的人,是否認為這套以私有產權的遊戲規則不妥?他們是否能夠提出一套更公義、更有效益的規則?社會是否能承擔得起這樣的轉變?大家可要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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