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宜釐清房屋問題

香港商報 (智庫爭鳴A03, 2013.02.01)

 

施政報告說「房屋問題是重中之重」。但究竟房屋問題具體是指什麼呢?是香港仍然有人要凍死街頭,還是滿街鐵皮屋,擋不住風雨,還是有人暫時做不了業主,嚷着要政府補貼?

「房屋問題」四字說來簡單,但若不將問題釐清,講不清楚香港當前面對什麼真正問題,推出什麼政策都只是藥石亂投,最後好心做壞事。相信沒有人會不同意,無論多麼成功的政府,資源和能力都是有限的,如何集中精力解決最重要的當前問題,是每一個政府的最大考驗。而將關鍵問題釐清,就是找出重點的最佳方法。

釐清,是當代英文分析哲學的重要貢獻,強調意義分析是思考方法的最基本環節,它是「通過釐清關鍵用語或概念的意思來着手處理問題」的一種思考方法或進路。而在「房屋問題是重中之重」的命題當中,「房屋」可說是最重要,也是最需要釐清的概念。

 

住屋權利有程度分別

有人或者會認為,「房屋」不是時常掛在口邊的詞語嗎,還需要什麼釐清?但熟悉不等於清晰,越是平常慣用的概念,越會忽略其用意的深度,更可能因常用的概念有多於一個意思而誤用錯用。

如果「房屋」是指人們不應露宿街頭,那政府須致力協助露宿者找住所,問題即可解決;但如果「房屋」是指人人都需要有屬於自己的房子,那政府就必須花很大氣力去實現人人當業主,否則問題永遠也解決不了。

現時,後者漸漸成為香港的主流想法,連政府都受影響。我們且從法理入手,認識房屋問題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從《世界人權宣言》發展出來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最重要的國際人權法律,該公約於1976年1月3日生效,又稱「A公約」,是聯合國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公約第十一條指出:「本盟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並承認為此而實行基於自願同意的國際合作的重要性。」

食物、衣著和住房歸類為同等地位的相對權利,即是與其他更普世的言論自由、法律公平、種族平等不同,「房屋」並不是絕對供給的人權。法律面前應人人平等,是絕對和必然的,不容置疑。但「房屋」卻是和食物、衣著一樣,是相對概念,涉及怎樣的生活水準,是否足夠,即是有人認為天天吃鮑魚才是滿足對食物的「人權」,但也有人吃飽就滿足;有人要穿名貴衣裳,也有人穿衣只須保暖。

又例如在公約第三條:「本盟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男子和婦女在本盟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男女平等是絕對的人權,沒有程度分別,而「房屋」的「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則是相對的概念,是因時制宜的權利。

 

釐清問題可免藥石亂投

再者,公約第十三條提及「本盟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卻在解釋項說明「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並一律免費」,各種形式的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包括中等技術和職業教育,應以一切適當方法,普遍設立,並對所有人開放。從中可見,公約對教育有更清晰的層次程度解釋,而「房屋」卻沒有同樣的解述。

如果特區政府能先釐清房屋問題的基本概念,就不會藥石亂投,倉促推出好心做壞事的房屋政策。例如白表免補地價名額,短時間增加大量需求,卻沒有增加任何供應,造成供不應求,居屋樓價急飆;阻礙外來投資和本地慈善團體買樓的額外印花稅推出後,住宅樓價卻調高了數個百分點,工商業樓和車位更炒賣成風。

要對症下藥,特區政府必須要有勇氣釐清住屋權利不是絕對性的人權問題,應以有效方式,集中資源,幫助最有需要的社群。

 

獅子山學會政策研究員

何民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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