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商文字獄

爽報 (港聞 V10, 2013.07.31)

 

美國人計重量,以磅以安士,Quarter Pounder,即係四分一磅;一磅十六安士,四分一即四安士。那個叫「足三両」的漢堡包,照字面直譯,理應叫「足四安士」。

《商品說明條例》生效之後,快餐店價錢牌上,「足三両」竟然都有免責聲明,講明重量係「烹煮前」。有記者實驗報道,結果發現「足三両」的漢堡扒只有100克,實質不足三両。但是溫馨提示:100克等於3.5安士,唔算差太多啫。不過,我建議快餐店還是快快再加一句:「本店乃舶來品,洋人口味,一切商品名稱說明等,均以洋文為準。」當法例要求做生意嘅宣傳句句真,政府同政治演員自己又有無身體力行呢?宣傳唔包裝,不如唔好宣傳啦。其實,有幾多消費者真係斤斤計較塊漢堡扒煎過之後不足三両重?小學雞式捉字虱,可以點樣保障消費者?

香港好多官僚,基本上假設「逢商必奸」;所以打擊商人就等於為消費者出一啖氣。但客觀睇,無論係殷實定奸詐商人,《商品說明條例》都只不過係一個到處捉字虱嘅地雷陣,對消費者有幾多實在好處,值得跟進研究。

從政治哲學層面睇,營商文字獄將打擊商人等同保障消費者,特區政府同香港社會都顯得越來越紅。

李兆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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