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賣病人豬仔

香港商報 (2014.09.02, A05, 獅子山下)

根據2009年簽訂的CEPA,港澳人士可在廣東省設置獨資或合資門診部。中國商務部上月公布《關於開展設立外資獨資醫院試點工作的通知》,進一步開放外資獨資醫療機構進入內地市場。由今年7月起,境外投資者可透過新開設或併購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福建、廣東和海南7個省市,設立外資獨資醫院,同時規定只准港澳台投資者在上述省市設置中醫類醫院。

引入外資醫院原意是將國際先進的醫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引入內地。而外資醫院可提供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儀器,可補償內地在這方面的不足,大大增加內地病人接受國外醫生治療的機會。

廣東作為CEPA7的先行示範區,已批准19家港人獨資醫療機構,深圳人口是香港的3倍,且經濟發展迅速,市民對高品質的醫療服務需求日增,故單單於深圳已共有5家港資牙醫和西醫醫院。

此項措施表面上與港人沒什麼關係,但事實上卻未必。由於在內地開醫院的港人醫生大都同時在本港執業,假如有醫生在香港診症時,利用港人對港醫專業資格的信任,游說病人到其內地診所覆診或做手術,當病人考慮到香港與深圳僅一河之隔,交通方便,數十分鐘即可往返,很容易出於對香港醫療條件的信任,而答允到內地接受治療。

這樣問題就來了,港人到內地治病,如果順利固然可喜可賀,但萬一在手術或治療期間發生任何醫療失誤事故,甚至導致殘疾或關乎性命,病人該如何追究?有責任問題時應向哪個政府求助?

香港醫生在港執業,病人明明是先在其本港診所看病,之後才跟隨醫生返內地診所或醫院接受治療,那麼本港監管機制有否權限處理和跟進?這種手法又是否符合專業操守?

另外,普通法下的醫療伸訴會否受阻?保險又能否保障過境醫療?內地司法體制對港人又如何保障?如果特區政府未能向本港病人詳細交代說明,香港人千萬要三思,不要輕易相信「香港招牌」到內地接受治療,否則一旦不幸出事,可能淪為有冤無路訴的苦主。

獅子山學會政策研究員、107動力召集人何民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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